巴东位于东经110°04′-110°32′,北纬30°13′-31°28′,居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东北部。东连兴山、秭归、长阳,南接五峰、鹤峰,西郊建始、四川巫山,北靠神农架林区。总面积3219平方公里,人口48.54万,平均每平方公里公里150人。土家族占总人口43%。巴石、巴兴公路分别于县城与长江交汇,距三峡工程坝址64公里,沿江东下736公里抵武汉,溯江本进538公里至重庆,经巴石公路200公里达州府恩施。武陵山脉、巫山山脉、大巴山脉余脉盘踞县境,长江、清江分割县地,扼川鄂咽喉、据鄂西门户。县境狭长,长江和清江自西向东将其横截为3段,北有大巴山余脉盘踞,主脉沿着与神农架林区的交界由西向东延伸,山体雄伟,高峰林立。小神农架海拔3005米,是全县最高点,与大神农架毗连,构成“华中屋脊”。中有巫山山脉沿楚蜀省界南北走向,一般地势比较缓坦,形成山原地貌。构成一块高寒的山区。南有武陵山余脉,地势平缓、顶部宽旷,呈山原地貌,三山盘踞,两江分割使全县地势西高东低,南北起伏,呈三高两低的“W”形。全县平均海拔高1053米,最高点3005米,最低点66.8米,相对高差为2938.2米。多崇山峻岭、峡谷深沟和溶洞伏流。
巴东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